问: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给客户,在合同中约定:若客户逾期还款及还息要收取罚息,但最后贷款公司并未收取罚息。那么,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就合同约定的应收取的罚息,要求金融机构缴纳营业税?如果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几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收取的罚息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一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而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即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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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未实际收取的罚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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