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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个人借款收不回来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6-10-23 18:13        浏览次数:117        返回列表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他服务业的按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去年我单位法人的朋友向我单位借款200万元,打了一张借条,因为是暂时借款,也没有收他利息,现在他生意赔了,借款还不了,如果我单位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什么手续?按率征收的企业和按账征收的企业规定是否一样?我公司是否需要专项申报?申报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因此,你公司借给单位法定代表人朋友的借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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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企业给个人借款收不回来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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